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五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五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