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四条 “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4至6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