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须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