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产品卫生质量;

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