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产品卫生质量;
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
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产品卫生质量;
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生产环境的卫生情况;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