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就业服务,是指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公益性就业服务,包括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社区就业岗位开发服务和其他服务内容。 第二十七条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第三十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逐步实行计算机管理与服务,并实现各城市内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的计算机联网。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减免费服务所需费用,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以及对失业人员免费培训的补贴费用,按有关规定从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