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培训机构,并定期提出计划,组织培训机构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