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对象是指下列人员: 残疾人; 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退出现役的军人和随军家属; 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或需特别照顾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