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三十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接受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委托,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 在有条件的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