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2000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
向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向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推荐需要培训的失业人员和特殊服务对象参加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
在服务场所公开发布当地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办理失业登记,就业登记,录用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等项事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有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