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应当从符合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仲裁员条件的人员中选聘。 仲裁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专职仲裁员数量不得少于3名,办案辅助人员不得少于1名。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