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并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名单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