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