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曾任审判员的;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被引用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二十二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