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