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九章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变更场所地址或者经营范围,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0元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