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七条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