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九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收缴《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