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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五条 动物隔离场所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六条 动物隔离场所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七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第十九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建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免疫、用药、消毒、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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