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 第十八条 动物隔离场所应当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