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菌(毒)种和样本对外交流实行认定审批制度。 第二十九条 从国外引进和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农业部批准。 第三十条 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应当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 第三十一条 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