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