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做好销毁记录,经销毁实施人、监督人签字后存档,并将销毁情况报农业部。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