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五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五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时,应当使用可靠的销毁设施和销毁方法,必要时应当组织开展灭活效果验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