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销毁 第二十四条 保藏机构销毁菌(毒)种和样本的,应当制定销毁方案,注明销毁的原因、品种、数量,以及销毁方式方法、时间、地点、实施人和监督人等。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