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从国外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单位,应当在引进菌(毒)种或者样本后6个月内,将备份及其背景资料,送交保藏机构。

引进单位应当在相关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