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三十一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菌(毒)种和样本的对外交流 第三十一条 出口《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的菌(毒)种或者样本的,还应当按照《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的规定取得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引用法条 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2002)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