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 第三十五条 保藏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保藏机构资格。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