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保藏或者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拒不销毁或者送交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