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农业部批准,从国外引进或者向国外提供菌(毒)种或者样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其将菌(毒)种或者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