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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菌(毒)种和样本的保藏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菌(毒)种,是指具有保藏价值的动物细菌、真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螺旋体、病毒等微生物。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实验活动用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保藏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或者样本。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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