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