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