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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动物检疫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动物检疫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第六条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实施动物检疫。 第七条 动物检疫员按照国家标准和农业部颁布的检疫标准、检疫对象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动物检疫。 第八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或者承运人必须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或其指定单位进行消毒后,凭运载… 第九条 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应当执行动物防疫证章填写及使用规范的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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