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