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0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