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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2002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护照的申办

第四条 劳务人员出国,应向公安机关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以下简称“护照”)。 第五条 申请办理劳务人员护照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理劳务人员出国申请,并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第七条 经营公司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招聘的劳务人员申办护照时,劳务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按本办法予以办理。 第八条 办理劳务人员护照,应当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交费。 第九条 劳务人员办妥出国手续后因故不能出国(境)的,经营公司应当向原发照机关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护照办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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