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章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有关事宜,以及红筹企业境内发行的股票或存托凭证停牌、复牌的有关事宜,由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和中国证监… 第四十五条 红筹企业以其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红筹企业回购境内已发行股份或者存托凭证的,应当遵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关于境内上… 第四十七条 红筹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筹企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红筹企业可以按照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利润分配,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第四十九条 红筹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募集资金的,应当按照募集发行有关文件披露的计划和安排,管理、使用所募集的资金。 第五十条 试点创新企业及其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收购人,内幕信息知情人等相关各方违反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披露办法》、《存…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