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四章 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 第二节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 第二节 境内股票或存托凭证的持有变动 第三十三条 通过境内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达到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 第三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拟达到或者超过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提示性公告的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