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拟达到或者超过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一个红筹企业境内已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达到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的5%后,通过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导致其持有的境内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拟达到或者跨过该企业境内发行总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披露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