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第六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被引用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