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图书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引用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