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内容图书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处罚。 引用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2001) 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