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图书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
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分立、改变资本结构,未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的;
未按规定将其年度出版计划备案的;
未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的;
未按规定送交样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