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五十九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电子出版物专用中国标准书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处罚。 引用法条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