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十三条 依法享有进出口经营许可或资格,并且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出口企业可以申请出口商品配额。 第十四条 地方管理企业向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配额申请;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的申请审核、汇总后,按外经贸部的要求,上报外经贸部。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申请出… 第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以正式书面方式提出配额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