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二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