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