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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配额总量

第九条 出口商品配额总量,由外经贸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条 外经贸部确定出口商品配额总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第十一条 外经贸部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出口配额总量。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年度出口商品配额总量作出调整,但有关调整应当不晚于当年9月30日完成并公布。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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