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十六条 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出口配额的申请 第十六条 外经贸部于每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受理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和中央管理企业提出的下一年度出口商品配额的申请;其他时间申请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