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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拒绝、阻碍检验检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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