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
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检疫监督管理的;
伪造或者涂改卫生检疫单、证的;
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