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殊物品审批的。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许可,擅自移运、销售、使用特殊物品的。

未向检验检疫部门报检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检验检疫证单的。

未在相应的生物安全等级实验室对特殊物品开展操作的或者特殊物品使用单位不具备相应等级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的;未建立特殊物品使用、销售记录或者记录与实际不符的。

未经检验检疫部门同意,擅自使用需后续监管的入境特殊物品的。

先予放行的供移植用人体组织,其申请人未在放行后10日内补办特殊物品审批手续的。